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黃淑貞、詹添安
- 原告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被 告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28,289元(金額部分為7,977, 662元;價額部分為56,350,6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8,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補提出如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載之附表正本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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