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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8號

原告
巨邦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4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萬1822元;被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90萬元,並均加計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上開所命給付,於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等語,是原告乃請求被告間負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新臺幣(下同)94萬1822元核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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