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91號原 告 林家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宥即成功工程行等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3,7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