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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91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91號

原告
林家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宥即成功工程行等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3,7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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