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03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03號

原告
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被告
葉黃杞
被告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萬

1,800元(核定方式如附表所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

局民國103年11月4日中市稅民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 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建   號    │  門 牌 號 碼   │課 稅 現 值 │
├──┼──────────┼──────────┼──────┤
│1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 │臺中市○○○路000號7│128萬8,500元│
│  │11369建號      │樓之5        │      │
├──┼──────────┼──────────┼──────┤
│2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 │臺中市○○○路000號8│132萬6,800元│
│  │11379建號      │樓之7        │      │
├──┼──────────┼──────────┼──────┤
│3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 │臺中市○○○路000號 │140萬5,700元│
│  │11409建號      │11樓之5       │      │
├──┼──────────┼──────────┼──────┤
│4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 │臺中市○○○路000號9│142萬0,800元│
│  │11380建號      │樓之1        │      │
├──┼──────────┼──────────┼──────┤
│共計│          │          │544萬1,80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