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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曹宗鼎

  • 當事人
    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葉黃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03號原   告 首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被   告 葉黃杞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萬 1,800元(核定方式如附表所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 局民國103年11月4日中市稅民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 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附表 ┌──┬──────────┬──────────┬──────┐ │編號│  建   號    │  門 牌 號 碼   │課 稅 現 值 │ ├──┼──────────┼──────────┼──────┤ │1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 │臺中市○○○路000號7│128萬8,500元│ │  │11369建號      │樓之5        │      │ ├──┼──────────┼──────────┼──────┤ │2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 │臺中市○○○路000號8│132萬6,800元│ │  │11379建號      │樓之7        │      │ ├──┼──────────┼──────────┼──────┤ │3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 │臺中市○○○路000號 │140萬5,700元│ │  │11409建號      │11樓之5       │      │ ├──┼──────────┼──────────┼──────┤ │4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 │臺中市○○○路000號9│142萬0,800元│ │  │11380建號      │樓之1        │      │ ├──┼──────────┼──────────┼──────┤ │共計│          │          │544萬1,80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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