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28號
- 原告
- 風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章解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興機電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9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3,55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
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63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46,6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