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曼第食品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2989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1,09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