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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告
駿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日月光綠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39,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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