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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57號

原告
敍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坤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74萬6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9萬3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9萬2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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