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62號

原告
旭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於晃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74,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8,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