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62號 原 告 旭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於晃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74,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78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8,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