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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87號

原告
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103 年度司促字第34454 號) ,嗣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 萬9,204 元,應繳裁判費3 萬4,759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 萬4,25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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