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92號原 告 創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濱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民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1元,應繳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