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泳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4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792元。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