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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告
粉圓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坤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2 年度司促字第44927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32,2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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