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92號

返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92號

原告
銘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銘
被告
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即請求返還本票之面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