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12號
- 原告
- 陳文瑞
- 被告
- 童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水上
- 被告
- 黃秀娥
陳文良
田壬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
司促字第327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