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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33號

原告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RYOTAI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本間宏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美金260,820元及遲延利息,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故就原告請求外國通用貨幣部分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3年11月4日起訴,有蓋用於其支付命令聲請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而該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692元,有臺灣銀行歷史營業時間牌告匯率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5,087元(260,082×30.692=8,005,087,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9,7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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