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47號 原 告 李順風 黃淑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陳雅婷即春源企業社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42,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