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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呂明坤

  • 原告
    李順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47號 原   告 李順風 黃淑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陳雅婷即春源企業社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42,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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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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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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