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57號 原 告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巧芸即狀元美食店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8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0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5,1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