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63號
- 原告
- 樂拓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漾拓印製股份有限公司、張力山、楊高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6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漾拓印製股份有限公司、張力山、楊高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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