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95號
- 原告
- 介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長堂
- 被告
-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顯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3745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4,24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3,96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4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