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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95號

原告
介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堂
被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3745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4,24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3,96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4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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