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介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堂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3745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4,24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3,96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46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玟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