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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27號

原告
台灣長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口勝久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7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681,248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2,606,71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606,2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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