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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賴恭利
  • 法定代理人
    黃光源、吳政衛

  • 原告
    普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39號 原   告 普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光源 被   告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2,25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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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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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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