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39號
- 原告
- 普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光源
- 被告
-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2,25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