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8號
- 原告
- 裕民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偉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饗城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69,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8號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饗城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69,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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