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達 代 理 人 侯諭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