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7號
- 原告
- 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銘達
- 代理人
- 侯諭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
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