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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號

原告
永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燦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殿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31,395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7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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