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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告
崧富廚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富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賀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3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06,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4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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