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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胡芷瑜

  • 當事人
    張意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4號原   告 張意君 張銀如 張陳美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張秀珍、張連福、張連倉、張貴珍、張富豪、重溪新瑞興有限公司、鐵木真投資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等分別給付如起訴狀附表三所示之租金或代墊之地價稅共61萬2,6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鐵木真投資有限公司將坐落於臺中市○○段○○段000 地號及同地段3 地號土地騰空並返還與原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43 萬2,600 元【計算式:61萬2,600 元+9 萬7,000 元/ ㎡×(19㎡+41㎡)=643 萬2, 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4,7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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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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