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黃淑貞、詹添安
- 原告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9號原 告 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被 告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7,6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0,002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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