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2號
- 原告
- 何佐桐
- 被告
- 承阜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為00000000元【0000000元+二筆土地面積(222.34+221.74)*公告現值36100元=0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