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7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