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5號
- 原告
- 貫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08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8,5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