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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告
貫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08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8,5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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