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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告
俊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仲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7萬6961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萬83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萬78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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