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俊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仲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7萬6961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萬83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萬78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