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至興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惟被告鼎力金屬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609,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23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