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2號原 告 碩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進 被 告 黃林雲鷹 黃令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而就該等土地之公告現值及面積應有部分均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1,608元(計算式:917,896+536,781+2,944,160+934,498+54,267+166,19)5+23,805 +355,756+23,691+13,554+11,010+2,584,743+5,085,252=13,651,60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 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208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附表: ┌──┬─────┬────┬────┬────┬──────┐ │編號│地號(臺中│面積(平│應有部分│公告現值│價額 │ │ │市西屯區民│方公尺)│ │(每平方│(元以下四捨│ │ │安段) │ │ │公尺) │五入) │ ├──┼─────┼────┼────┼────┼──────┤ │ 1 │1449-1 │328.79 │17/300 │49,266元│917,896元 │ ├──┼─────┼────┼────┼────┼──────┤ │ 2 │1449-3 │164.87 │17/300 │57,455元│536,781元 │ ├──┼─────┼────┼────┼────┼──────┤ │ 3 │1449-4 │1086.1 │17/300 │47,837元│2,944,160元 │ ├──┼─────┼────┼────┼────┼──────┤ │ 4 │1449-5 │335.37 │17/300 │49,173元│934,498元 │ ├──┼─────┼────┼────┼────┼──────┤ │ 5 │1505 │21.75 │17/300 │44,030元│54,267元 │ ├──┼─────┼────┼────┼────┼──────┤ │ 6 │1508 │58.81 │17/300 │49,870元│166,195元 │ ├──┼─────┼────┼────┼────┼──────┤ │ 7 │1448 │6.27 │17/300 │67,000元│23,805元 │ ├──┼─────┼────┼────┼────┼──────┤ │ 8 │1449-2 │102.18 │17/300 │61,441元│355,756元 │ ├──┼─────┼────┼────┼────┼──────┤ │ 9 │1450 │6.24 │17/300 │67,000元│23,691元 │ ├──┼─────┼────┼────┼────┼──────┤ │ 10 │1510 │3.57 │17/300 │67,000元│13,554元 │ ├──┼─────┼────┼────┼────┼──────┤ │ 11 │1578 │2.9 │17/300 │67,000元│11,010元 │ ├──┼─────┼────┼────┼────┼──────┤ │ 12 │1495 │195.16 │3,008/ │44,030元│2,584,743元 │ │ │ │ │10,000 │ │ │ ├──┼─────┼────┼────┼────┼──────┤ │ 13 │1496 │383.96 │3,008/ │44,030元│5,085,252元 │ │ │ │ │10,000 │ │ │ ├──┴─────┴────┴────┴────┴──────┤ │總價額:917,896+536,781+2,944,160+934,498+54,267+166,19│ │5+23,805+355,756+23,691+13,554+11,010+2,584,743+5,085│ │,252=13,651,608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