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14號
- 原告
- 賴基福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