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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29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告
劉伯能
被告
張凱翔
被告
張凱琮
被告
鄭秀珍
被告
尚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家賢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3,6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1,816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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