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9號
- 原告
- 劉伯能
- 被告
- 張凱翔
- 被告
- 張凱琮
- 被告
- 鄭秀珍
- 被告
- 尚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曾家賢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3,6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1,816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