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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呂明坤
  • 法定代理人
    曾家賢

  • 原告
    劉伯能
  • 被告
    張凱翔張凱琮鄭秀珍尚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劉伯能 被   告 張凱翔 被   告 張凱琮 被   告 鄭秀珍 被   告 尚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家賢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3,6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816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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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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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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