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劉伯能 被 告 張凱翔 被 告 張凱琮 被 告 鄭秀珍 被 告 尚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家賢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3,6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816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