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順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丁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樂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兆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94,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