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號
- 原告
- 廣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瑞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紀元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紀元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紀元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萬476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