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6號原 告 柯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 原告與被告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