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7號
- 原告
- 皇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楊秀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600 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