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1號
- 原告
- 德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發
- 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歐敏雄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1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7,7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2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