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德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歐敏雄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05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1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7,72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229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