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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04號

確認汽車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告
大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志成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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