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4號原 告 正豐行即鄧勇進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塗銷基隆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第186 、197 建號建物上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92萬(下同)元之抵押權,惟未具提出上開土地、建物之價額,以利本院判斷擔保之物價額與債權額之高低。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土地之完整土地登記謄本(需有公告土地現值與面積),及前揭建物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可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逾期未補正,本院即先以擔保債權額92萬元核定為起訴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