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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告
正豐行即鄧勇進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

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塗銷基隆市○○區○○

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第186 、197 建號建物上擔保債權

額為新臺幣92萬(下同)元之抵押權,惟未具提出上開土地、建

物之價額,以利本院判斷擔保之物價額與債權額之高低。茲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土地之完整土地登記謄本(需

有公告土地現值與面積),及前揭建物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可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逾期未補正,本院即先以擔保債權額

92萬元核定為起訴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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