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4號原 告 正豐行即鄧勇進 被 告 中華民國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台農乳品回收空瓶22,165支,空箱1,256 個,並主張殘存價值為0 ;又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塗銷基隆市○○區○○段000 ○000地號土地及同段第186 、197 建號建物上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之抵押權,而基隆市○○區○○段000 ○000地號 土地價額為1,562,200元《計算式:10700(77+69)=0000000 》,是擔保物價值已超過債權額92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92萬元為準;復起訴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給付92,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12,000 元(計算式:0 +920000+92000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