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9號
- 原告
- 朱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偉精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陳志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