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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告
厚達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紹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妮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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