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8號
- 原告
- 林榮修
- 原告
- 徐敏雄
- 原告
- 林賴末女
- 原告
- 蕭光臨
- 原告
- 曾來春
- 原告
- 王吉村
- 原告
- 吳權郎
- 原告
- 詹益利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昱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克長、黃妙坤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有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3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6.41平方公尺=1,667,713)、44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3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8.77平方公尺=1,520,261)、79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922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037.65平方公尺=60,516,0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79-1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395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3.44平方公尺=2,109,65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79-2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36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69.32平方公尺=1,411,35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79-3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3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44平方公尺=201,492)、79-4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4.69平方公尺=916,145)、121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3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49平方公尺=163,857)、185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3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92.60平方公尺=1,787,180)、242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3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1.33平方公尺=1,955,669)、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35.66平方公尺=3,391,500 )、1123-1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35平方公尺=58,750)、1123-2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69平方公尺=142,250)、1123-3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78平方公尺=194,500)、1123-4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3.80平方公尺=345,000)、臺中市○○區○○○段000000 0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14平方公尺=1,284,000)、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3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515.71平方公尺=20,158, 943)、516-1地號(土地價額: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3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7.39平方公尺=763,287),其價額共為98,587,624元(1,667,713+1,520,520,261+60,516,063+2,109,659+1,411,355+201,492+916,145+163,857+1,787,180+1,955,669+3,391,500+58,750+142,250+194,500+345,000+1,284,000+20,158,943+763,287=98,587,624),此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而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7,920,0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57,920,000元為準,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21,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