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2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臺中市臺中縣同鄉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城
- 原告
- 日月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妤姺
- 被告
- 如意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銘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