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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2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臺中縣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黃偉城
原告
日月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妤姺
被告
如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銘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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