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06號原 告 柯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 文 被 告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秀瑞 人 被 告 沈士傑 沈淑琦 沈倩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8,4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8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