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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告
柯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 文
被告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秀瑞
被告
被告
沈士傑

      沈淑琦

      沈倩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8,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8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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