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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王金洲

  • 原告
    朱偉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0號原   告 朱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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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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