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0號原 告 朱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靖騰